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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为挂靠,怎么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次数:518

在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人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借用他人的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系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即大家通常所说的挂靠经营。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发生了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人民法院查明系因挂靠资质等原因导致的,发包人请求建筑资质的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按照《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其请求一般都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为借用他人资质,人民法院的实践做法是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都认定无效。“明知”在法律上的含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视为知道”,一般不等同于故意,故意则是所实施某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因此,小编认为应该对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他人资质的行为予以厘清。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他人资质,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事前明知,可以理解为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明知,而不闻不问,漠然置之,甚至是发包人出于某种利益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其二为事后明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建筑施工合同后才知道实际施工人系借用他人资质挂靠经营。

发包人事前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系发包人追求或者放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按照民法理论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明知的过错应作限制性理解,应仅仅及于合同无效的责任,而不应该扩展至实际施工人履行建筑施工合同不当或者清算行为不当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施工的情况,按照司法实践和人民法院的惯常做法,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及其利息。

对于发包人事后明知承包人系借用资质,发包人在“明知”后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扩大,避免无效合同损失扩大的一般做法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及时终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理清算义务即可,采取了合理补救措施的施工人无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若发包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发包人仅仅承担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等损失扩大部分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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