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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是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425

这次建筑业改革的原因很多,其中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改革就要有国际视野,能采用国际通用概念的就采用,这是首要选择;实在无法采用,也允许根据中国实际“制造”,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是次优选择。

EPC是舶来品,我们应首先尊重其国际上的用法。李启明指出,EPC是一个源于美国工程界的固定短语,它是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EPC模式侧重于承包商全过程参与,承包商作为除业主外的主要责任方参与整个工程策划、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

工程(Engineering)不仅包括设计(Design),还包括建设工程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组织管理策划,甚至还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是EPC,不是DPC。

采购(Procurement)不仅包括建筑设备和材料采购,还包括为项目投入所需的各种物资采购、土地购买等。采购工作包括设备采购、设计分包以及施工分包等内容。

施工(Construction)除了总包商自己完成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外,还包括大量分包合同管理工作。

EPC合同可以分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和设计-采购-施工咨询总承包合同,每一种合同都有清晰严谨的合同结构。FIDIC有成熟的EPC合同条件。EPC的升级版本被称作交钥匙工程。

王宏海也认为EPC中的Engineering除了包括DB中的设计(Design)内容外,还包括了整个工程整体策划、各阶段管理策划、跨专业、跨功能联动设计、组合设计、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等,因为EPC适合于“成套设备设计-制造-提供”为特征的化工、冶金、电力等工业工程领域。

FIDIC中EPC是一套合同体系。因此,将EPC译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不仅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应恢复EPC的本来面目。我们也没有看到必须将EPC中国“制造”成“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理由。

从历史的轮回上看,很多本来该采用国际通用概念的,我们却喜欢“发明创造、别出心裁”,把好端端的规则糟蹋了;本来国际通用规则,需要结合中国实际的改良的,我们却“照单全收、生搬硬套”。

当然了照搬还是改造,真是个很难拿捏的问题,这是科学研究的关键。在我们没有看到EPC不适合中国工业工程领域情况下,非要将EPC“制造”成中国版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这种闭门造车是缺乏科学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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