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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如何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387

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对管理费条款是否有效分歧很大,而管理费的比例从低的2.5%到高的45%都有。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形形色色,有全部支持和全部不支持的,有部分支持的,没有一个同一尺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方通常是弱者,对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通常缺乏话语权,尤其是小微企业或者农民工施工队伍,为了能够揽得工程根本不去研究、审核合同内容,直至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时发现非但没有获利,甚至严重亏损时才提出合同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而这其中,发包方或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首当其冲。

在无效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或转包方所获取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管其获取的利益名称和组成如何差异多样,他的取得是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同样对于承包人而言,由于其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技术、管理、资金等条件,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也置合法经营者于不公平的地步。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发包方或者转包方而言,只要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所获取的利益是非法的,都应当在查明后予以没收,而无须考虑剔除其实际成本等因素。因为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他不能再从承包人处得到补偿,否则就有违立法的本意。对于承包人而言,因其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所获得的利益亦为非法利益,法院不应该予以保护。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相冲突。但因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于2005年1月1日,而《建筑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布施行于2011年7月1日,故应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就承包人主张的合同工程款,对其利润予以没收,对其成本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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