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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406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立法的主要宗旨就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有序和便捷,在社会活动中,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更具有安全性,发生纠纷时,签有书面合同的可以此为凭。但订立书面合同时,要按特定的程序,草拟文书和合同条文,认真审查,经签字盖章后,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对而言,在当今市场经济活动中,采用书面形式有时会丧失商机。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能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费标准合同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书。

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信件的内容一般记载于书面纸张上,因而与通过电脑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数据电文是指与现代通讯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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