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合同法》还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约定性。如果需要,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依法对免责事项及免责的范围进行约定。但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责任,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使约定了,也不承认其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所负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