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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什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408

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此外,《合同法》对于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也作出了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被变更的部分即属无效,而变更后的合同则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的合同即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上述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当事人的撤销权也作出了限制。《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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