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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424

无效合同是一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销的合同,其效力并不稳定,只有在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才成为被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也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则可撤销的合同对当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既然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对合同进行了履行,就应对因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的财产后果进行处理,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因履行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对方财产归还给对方。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财产,则单方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取得了对方的财产,则应双方返还给对方。通过返还财产,使合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从而消除了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财产后果。但返还财产不一定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也可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达到恢复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目的。

(2)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能因返还财产而被补偿,因此,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时,应以过错为原则。如果一方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则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

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于其有着明显的违法性,应追缴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以示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对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应将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将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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