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质量保证金保函
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①种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①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②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①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